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5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5年4月27日。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实施,2001年全面修订,2013年、2015年配合商事制度改革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幅度较大,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新增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收和平台经济的监管等内容。
其中,涉及平台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比较严重的处罚条款,“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家电商平台对其中一个商户未按照要求办理纳税申报,这个商户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为1000万,平台可能面临500万~3000万的罚款。对于商户众多的平台,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平台的信息报送和办理申报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平台的信息报送和协助义务。《征求意见稿》拟新增的第二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将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和协助纳税申报的义务体系。其中,第二十九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协助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第七十二条则拟设置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的平台经营者,可处以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认为,以上条款实质上拟将电子商务平台纳入税收共治体系,使其成为税务机关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相关平台报送义务及内容。这些政策一方面有助于解决电子商务领域普遍存在的税收征管难题;另一方面,也将对相关平台经营者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和管理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认为,加大平台征管职责,协助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纳税,促进数字经济和新业态发展,实现线上线下税收公平,是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坚持的还是要在规范中促进发展,把规范和发展结合起来。平台作为平台经济关系的枢纽,掌握了商家、从业人员的信息,基于这样的优势地位,报送第三方数据的义务是必要也是合理的,有助于防止少数平台内经营者逃避税。
在施正文教授看来,税务部门要求平台提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合理性问题不大,不过要求其协助办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申报,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施策。如果平台完全掌握了商户和从业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要求其承担办理纳税申报义务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平台只是发挥交易撮合功能而仅掌握交易的部分信息,例如不掌握经营者的成本费用信息、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或者线下的经营信息,对于要求综合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扣税法的增值税等,则难以准确申报。对于后者,可以考虑要求互联网平台按照交易额进行预缴申报,最终纳税申报仍然由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自己办理,当然对于此前平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最终申报时予以抵扣。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类型化规定,不宜概括笼统规定。
至于平台未履行办理纳税申报义务,将面临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3倍的罚款。施正文教授认为不区分情形的概括规定有过重的嫌疑,如果平台是各税种法上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5倍以下的罚款,这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仅仅是不履行其他不协助办理申报义务的话,将罚款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挂钩欠缺合理性,因为对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向真正的纳税人即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追缴,但可以对平台处不直接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基数的一定数额的罚款。
德勤的分析也认为,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发挥网络平台在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中的作用,纷纷出台措施,赋权税务部门获取平台交易信息。从新增的罚则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如未依规履行报送义务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这些措施一旦施行,可能会对互联网平台产生较大影响,对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体现了国家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决心和力度。
税收征管的数字化智能化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强化税收征管。
尚公律所财税规划部主任李航认为,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将实现从 “以票控税 ”向“以数治税”的质变,促进税收征管向数字化和动态精准监管的方向转型,既回应了大数据时代的监管任务和使命,又平衡了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实施风险应对”。同时,确认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数据共享方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税收征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务院公安、金融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沈瑛华认为,《征求意见稿》拟在税收征管方面予以系统性强化,旨在通过多维度的制度设计,构筑起更为严密的税收防护网。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拟大幅拓宽税务检查范围,将税务检查权合理延伸至更广泛的经济活动领域。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不仅覆盖传统纳税主体,还将延伸至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付款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平台以及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等。同时,税务机关经适当审批后,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实现对现代多元化支付和投资渠道的有效监管。
在她看来,通过这些修订,税务机关将有望构建多维度的信息采集网络,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显著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精准度。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煜撰文表示,综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与制度设计思路可以看出,税收征管制度正加速迈向信息化、协同化与智能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权能和技术能力实现全面升级,信息收集渠道与手段不断延伸,责任认定更加系统且具针对性,逐步构建起覆盖全链条、全主体的税收共治与监管格局。